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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纠纷专栏简介

人格纠纷

  • 整容成明星脸 会侵犯肖像权吗
    日期:2016-01-29 点击:513次

    整容成明星脸 会侵犯肖像权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否则就侵犯了肖像权。面孔是否有“专利权”?打造明星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明星的肖像权呢?有关专家表示,对于整容,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法无明文不定罪”的原则,整容行为只要没有侵犯他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是无可厚非的。

  • 网络测评文章侵害名誉权的认定
    日期:2016-01-22 点击:141次

    网络测评文章侵害名誉权的认定消费者具有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的权利。司法实践对于消费者行为的过错程度与违法性认定标准较为宽松,只要不存在恶意侮辱、诽谤,则不构成侵害名誉权。泡泡网旨在面向广大数码电子产品用户和爱好者,提供资讯、互动、购买等服务,站在消费者角度对产品质量进行评论,其测评文章不构成侵害被告名誉权。

  • 偷拍街边美女 “摄狼”要担责
    日期:2016-01-20 点击:300次

    偷拍街边美女 “摄狼”要担责偷拍是未经他人同意,以秘密方式对他人进行拍摄的行为,这是对他人权利的侵害。同时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摄狼”的此种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对于此类违法事件的处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这到底侵犯了我的隐私权还是名誉权
    日期:2016-01-14 点击:269次

    这到底侵犯了我的隐私权还是名誉权我国《侵权责任法》确立了隐私权,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不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包括通信秘密权、个人生活秘密权(指公民对财产状况、生活经历、个人资料等私人信息享有的禁止他人非法利用的权利)等。

  • 照片被婚纱店用了可以要求赔偿吗
    日期:2016-01-13 点击:255次

    照片被婚纱店用了可以要求赔偿吗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这种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 利用微博骂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
    日期:2016-01-13 点击:179次

    利用微博骂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

  • 使用面部局部器官照片算侵犯肖像权吗
    日期:2016-01-12 点击:233次

    使用面部局部器官照片算侵犯肖像权吗根据你所说的情况,这张照片只有脸上的鼻子和嘴的部分,不是完整的特定人形象,不能反映特定人相貌的综合特征,不能引起一般人产生与特定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因此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肖像,你对此主张保护肖像权,理由是不成立的,你也不能要求医院对此进行赔偿。

  • 邻居家狗故意取名和我儿子姓名一样,可以告邻居吗
    日期:2016-01-12 点击:383次

    邻居家狗故意取名和我儿子姓名一样,可以告邻居吗蔡某以狗与你儿子同名的方式进行侮辱,存在故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而且影响到你儿子的生活,侵犯了你儿子的名誉权。由于你儿子未成年,你可以作为他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到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 涉及个人隐私,宣判可以要求秘密宣读吗
    日期:2016-01-08 点击:279次

    涉及个人隐私,宣判可以要求秘密宣读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审判可以公开或不公开进行,但是宣判一定是要公开进行的。法院宣读判决,依据的是国家的法律,体现的是庄严而神圣的法律力量,也是对案件的一次终结,是对所有参与诉讼的人的最终解释。

  • 法院确认不欠款 仍贴大字报索款可否要精神赔偿
    日期:2016-01-05 点击:229次

    法院确认不欠款 仍贴大字报索款可否要精神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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