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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自媒体侵害公民名誉权民事责任的认定

日期:2023-11-1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秦某某与于某某名誉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自媒体兼具个人与传统媒体的特性,处理自媒体侵害名誉权案件时需要同时协调名誉权与言论自由、舆论监督之间的冲突。判断利用自媒体侵害公民名誉权民事责任应结合被侵害利益的种类与侵权行为的形态特点,综合考量行为人身份、传播范围、指向程度、行为目的及方式等因素。发布抖音视频寻人,评论中含有不当言论而导致公众误解,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或有降低的具体危险,侵害他人名誉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于某某在日照市某大厦经营服装生意,店名为某某裤行。2021年6月23日,原告秦某某携带两部手机,其中一部手机微信昵称为“柔和”,另一部手机中微信昵称“钰姐”,先在某大厦二楼某服饰店铺购买上衣,付款时用登录微信名为“柔和”的手机微信扫码付款,后下至一楼被告经营的某某裤行,购买两条裤子价值180元,付款时原告使用登录微信名称为“钰姐”的手机微信扫码付款180元并向被告出示付款成功的界面,被告看到付款界面即认为收款成功,后核实未收到款,出门寻找原告未果。随后,被告自行从某大厦监控中找到关于原告的监控视频并截图,先后于2021年6月23日、6月24日、6月25日发至其抖音账号中,想通过网络寻找到原告,以便让原告付款。后原告通过朋友告知被告在抖音平台上寻找自己,且发现评论区有称其为小偷的评论,认为被告发布视频至抖音平台损害其名誉,要求被告撤回媒体的不当视频,在市级媒体上公开道歉,赔偿其精神损失5万元。被告于2021年7月1日删除上述抖音视频。

该大厦二楼某服装店老板阚某某陈述原告秦某某确实来其店里购买衣服,衣服款通过微信扫码支付,且其未曾出借其店铺收款码。阚某某通过微信二维码于2021年6月23日12时34分收到来自微信名为“柔和”的付款100元;12时51分收到来自微信名为“钰姐”的付款180元。

裁判结果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在其抖音账号中公开向原告秦某某道歉;二、被告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秦某某精神损失赔偿金1000元;三、驳回原告秦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以及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之规定,公民的名誉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名誉权是由民事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就自己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关系到民事主体在社会活动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应受到的信赖和尊敬的程度。名誉权是一种专属于特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不可转让和继承,也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法律保护自然人的名誉权,主要是为了保护自然人精神方面的利益,使其免受侮辱、诽谤等非法评价所带来的精神痛苦,因此,在责任承担方式上主要采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方式,并辅之以精神赔偿。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名誉权纠纷案件逐年增多,纠纷产生的原因、侵权的方式更加多样化,易引起社会公众普遍关注。抖音平台由不特定关系人组成,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在信息传播和交流方面具有快捷、便利、覆盖广的特点,自媒体发表的一切言论都可能不以作者的意志进行广泛传播。行为人通过自媒体平台发布失实言论,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行为人应当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发布关于原告的视频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根据查明的事实分析,存在原告在二楼购买衣服时可能曾用两部手机扫过某服饰店铺的收款码,至一楼购买裤子时未核实扫码收款人,错误付至某服饰店,而被告未能核实、未能发现收款码非其店收款码,双方存有误会的情况,被告选择在抖音这一公共网络平台发布原告相关视频,并有误解原告为小偷的言论,因视频点击量过大给原告造成声誉不良后果,导致被告社会评价降低,被告对其因处理误会时所用方式不当给原告造成的名誉损失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原告付款时过失付款至他人店铺,造成被告误以为原告故意不付款,原告对其损失存有一定过错,同时被告未仔细核实原告付款是否其店收款码,误认为原告故意不付款后采用错误方式寻人,且发布未经核实的不当言论给原告造成不良影响,应根据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方式、后果影响等因素赔偿原告精神损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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