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民事诉讼律师 >> 人格纠纷

偷拍街边美女 “摄狼”要担责

日期:2016-01-20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12次 [字体: ] 背景色:        

偷拍街边美女 “摄狼”要担责

杜女士:

法官,您好!李女士近日在网站论坛上发现了自己被偷拍的照片,同时发现,网站的图片中大部分为街边偷拍的美女肖像,有些图片还对女性的隐私部位进行了特写,多数图片摄于公交车、地铁、泳池等公共场所,拍摄工具多为手机,手机摄像镜头隐蔽不易发现,无疑助长了偷拍者的行径。请问,法律对这样的偷拍者有无法律约束?

法官:

杜女士,你好!对于这样的偷拍行径,法律当然应当进行约束。偷拍是未经他人同意,以秘密方式对他人进行拍摄的行为,这是对他人权利的侵害。同时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摄狼”的此种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对于此类违法事件的处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对于不涉及隐私的纯肖像偷拍,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偷拍本来就是违法行为,如果再将偷拍的照片上传到网上公开,会对当事人名誉身心都造成了伤害,法律应当打击这种偷拍行为。

作者:安然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