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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买家给差评,只要不是主观恶意,不构成侵权

日期:2018-02-02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02次 [字体: ] 背景色:        

淘宝买家给差评,只要不是主观恶意,不构成侵权

——淘宝买家在收到货品后,凭借自己购物后的体验感受在淘宝网店评论栏中给予差评,不能认定为侵犯商誉的行为。

标签:名誉权|网络侵权|淘宝购物|差评

案情简介:2014年,王某在申某淘宝网店购买一条裤子后给了差评。申某起诉,要求王某撤销差评并道歉。

法院认为:①本案中申某所主张其受损的网店商誉系受到我国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属于公民、法人所应享有的合法名誉权利。关于王某的差评行为及评论内容是否侵犯到申某网店的商誉,关键在于分析王某的主观目的是否出于恶意诋毁商业信誉。本案中,王某完全是凭借自身购物体验对商品作出的评价,并非主观上存在恶意诋毁的故意以达到某种不法目的,故不属于侵权行为。②买家在淘宝网上给出何种评级和评论往往系基于货品本身是否与网店描述相符、卖家服务态度等综合因素进行考量。买家作出的相应评级和评论固然会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即便是评论内容与客观事实可能存在一定差异,但只要这种主观性未超越一般人通常行为的范围,卖家则无权予以干涉;且卖家作为商品信息的直接掌握者,在交易双方之间处于信息强势地位,可采取积极主动措施通过良好的售后服务态度予以诚恳友好沟通,王某作为买家有权在收到货品后凭借自己购物后的体验感受在申某的淘宝网店评论栏中选择是否给予差评。至于王某所购买商品是否为正品,不影响王某作为买家的评论自由权利,判决驳回申某诉请。

实务要点:淘宝买家在收到货品后凭借自己购物后的体验感受在淘宝网店评论栏中给予差评,固然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只要这种差评不是基于主观恶意的目的,则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

案例索引:上海二中院(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854号“申某与王某侵权纠纷案”,见《淘宝差评的侵权责任界定——上海二中院判决申某诉王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岑华春、刘婷),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60128:06)。

作者:陈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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