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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泄露个人通讯方式侵扰他人生活安宁构成侵权

日期:2023-09-12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热播剧泄露手机号案:不当泄露个人通讯方式侵扰他人生活安宁构成侵权——黄某诉霍尔果斯某影业公司、珠海某影业公司侵害隐私权纠纷案

一、典型意义

随着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发展推动,以及“手机实名制”和“网络实名制”政策的落实、普及,私人手机号码被广泛应用于各类社交应用软件的账号创建,客观上与私人生活安宁的关联更加密切。本案从保护生活安宁权益的角度,将不当泄露私人手机号码这种非直接物理性侵扰他人的行为认定为隐私权侵权,明确了隐私权中安宁权侵权的具体认定规则。

二、基本案情

黄某实名的私人手机号码于某网络热播剧播出画面中显示,导致黄某频繁遭受陌生电话及微信信息的侵扰,黄某以制作该剧的霍尔果斯某影业公司、珠海某影业公司侵害其私人生活安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二公司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霍尔果斯某影业公司认为,涉案网剧拍摄期间涉案手机号码由剧组授权工作人员购买并使用,后在停止使用后,通过运营商进行二次销售,对此制作方并不知情,因此制作方无侵权故意。播出时收到原告投诉后立即采取措施,已对涉案画面模糊处理,并告知了原告,在此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放任行为,主观上亦无过失。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有关骚扰电话和微信与网剧有关,也不能证明其正常生活被扰乱和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珠海某影业公司认为,其仅是网剧出品方,并未参与实际制作,对网剧内容无审查、监督义务。

三、裁判要点

本案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当时法律未对隐私权概念予以明确规定。结合已经公布并将实施的《民法典》规定以及在先司法实践,可以确认隐私通常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另一方面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可见,私人生活安宁(安宁权)的保护是被纳入隐私权制度中的。

由于黄某手机号码不属于私密信息,因此泄露行为不会构成处理私密信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而私人生活安宁是指自然人维持安稳宁静的私人生活状态、排斥他人不当侵扰的权利;既包括安稳宁静的生活状态不受他人通过电话、短信、社交应用软件等进行物理性侵扰,也包括私人生活状态不必陷于显著被侵扰的危险中。因此,侵权主体可以是直接实施物理性侵扰行为之人,也可以是非直接实施物理性行为但导致了权利人被他人侵扰或者置权利人于被侵扰的显著风险中之人。认定标准上,须以权利人的个人生活状态是否有因该行为介入而产生变化,以及该变化是否对个人生活安宁造成一定程度的侵扰。这里对“一定程度侵扰”的判断,并非以当事人个人感受为标准,而应以一般理性人的感受标准结合社会习俗等相对客观因素来评判。再者,安宁权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判定行为人的过错时,应根据行为性质、行为致害的可预见性和避免成本等因素,同时结合行业习惯等进行考虑,合理确定行为人是否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

本案中被诉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安宁权,可从以下四方面进行考察:

关于加害行为

本案中,涉案网剧制作方在黄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涉案手机号码用于剧中角色并公开在网络上,可能导致广大网民通过电话、社交应用软件等方式侵扰黄某,将黄某置于被侵扰的危险中,无论是否有陌生网民实际打扰,已违背了黄某不希望私人生活遭受他人侵扰的意愿,会使其陷入被侵扰的恐惧和压力,构成对其个人生活的侵扰性介入,涉及侵害其私生活领域内应有的安宁状态。

关于损害后果

根据在案证据,从涉案手机号码被使用和公开的方式、范围等不难判断,黄某的私人生活安宁明显存在被陌生网民侵害的危险。实际上,黄某在该号码公开后就接连收到多个陌生来电和微信好友申请,彼时黄某正处于学习、工作相对繁忙的毕业前夕,短期内却受到多人较高频次的电话和微信侵扰,对其生活产生巨大负面影响可想而知。另外,制作方处理了授权网站的播出画面后,黄某仍有收到陌生网民的微信打扰,可见还存在被继续侵扰的潜在风险。上述侵扰情形,显然已超出黄某应当容忍的限度,破坏了黄某的安宁状态。

关于因果关系

本案中,无论是黄某安宁状态明显存在被侵扰的风险,还是实际受到的网民侵扰,均是由于涉案网剧不当公开了涉案手机号码,且该号码被设定为剧中角色所有,激发了观剧网民的好奇心理所致。因此,被诉行为与黄某遭受的损害后果间有着必然联系,存在客观的因果关系。

关于主观过错

根据在案证据,第一,制作方在涉案网剧中使用涉案手机号码,未采取任何风险防范措施。虽然制作方主张拍摄时委托剧组人员购买了涉案手机号码,属于有权使用,但并无确实证据证明,黄某亦不予认可,法院对此不予确认。第二,即便如制作方所言,制作方作为专业的影视剧制作单位,其有能力理解并判断一部影视剧从制作到播出的正常周期,然而从黄某现持有涉案手机号码的情况可知,制作方所称合法使用的期间明显短于涉案影片制作与播出的正常周期。第三,现有技术和艺术表达方式均能给制作方提供多种方法和选择,处理真实信息呈现的问题,以降低侵权风险,结合本案案情,有关处理方式简单易得,不会因此让制作方承担过高的制作成本。基于以上分析,制作方对涉案网剧画面使用涉案手机号码,未尽相应的注意义务,对可能存在的侵权风险持放任态度,主观上存在过错。

综上,霍尔果斯某影业公司、珠海某影业公司把现为黄某合法所有的涉案手机号码,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于剧中角色并公开在网络上,不仅导致多个网民通过电话、社交应用软件等方式骚扰黄某,使其通信安宁被侵扰,而且将黄某置于被侵扰的显著危险中,倍感恐惧和压力,违背了黄某不希望私人生活遭受他人侵扰的意愿。霍尔果斯某影业公司、珠海某影业公司在涉案网剧中使用涉案手机号码,未采取必要风险防范措施,未尽相应的注意义务,造成了黄某私人生活安宁被侵扰,对此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对黄某隐私权的侵害。

四、裁判结果

被告霍尔果斯某影业公司、珠海某影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律师费1000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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