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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责任的八种情形

日期:2023-06-2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导读:在行为人不能证明他们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那您知道具体的过错推定责任的八种情形吗?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联系?以下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

过错推定责任的八种情形

过错推定责任8种情形主要是: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二)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三)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

(四)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

(五)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

(六)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

(七)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

(八)医院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伪造、篡改、销毁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行为发生医疗损害的,推定医院有过错。

过错推定责任

二、

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联系

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态。

过错推定责任与一般过错责任的区别

(一)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要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需就行为人具有过错提出证明。

一般侵权待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受害人应承担过错的举证责任。而在过错推定责任中,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行为人若不能提出合理的抗辩事由的存在以证明其没有过错则将被推定有过错。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中外学者曾提出了多种根据,诸如损害的原因出自因害人所能控制的危险范围内,而受害人不能控制损害的原因,故处于无证据状态,损害事件的确定性已以表明行为人是有过错的;由行为人举证更有利于督促行为人预防损害的发生,等等。举证责任倒置正是过错推定的重要特点。

(二)过错责任原则将过错区妥为不同程度以确定行为人的不同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可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责任的加重,也可以因没有过错或过错轻微而导致责任减轻。但是在过错推定的情况下,由于行为人的过氏是被推定的,过错本身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则过错程度就很难确定了。有一种观点认为,过错推定通常是对过失的推定而不是对故意的推定,例如某个物件因遇风吹从阳台上掉下,可推定所有人因疏忽大意未采取防范措施。故意的行为通常是确定的,可从外在的行为中表现出来,故不适用过错推定。这一看法不无道理,但在我们看来,无论是对过失不是故意的推定,过错推定都不易确定过错的等级。

(三)过错责任严格区分了加害了的过错与混合过错的情况,要求在混合过错中适用比较过失规则。

然而,在推定过错中,由于过错本身是推定的,因此很难确定被推定出来的被告的过失程度,并以此与原告的过错相比较,所以也很难用“比较过失”理论。在过失的推定,特别是在特殊的过失推定中,受害人的一般过失的存在,常常并不能推翻以行为的人的过错的推定,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的行为造成的。在特殊错推定情况下,受害人的重大过失是否可以推翻对行为人的过错的推定,应依具体情况而定。若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行为人也不能证明自己没有一般过失,则不能推翻对其过错的认定。

三、

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吗

不是,过错推定责任与过错责任也有所区别。由于过错推定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而产生的,在很大程度上对加害人加强了严格责任,所以,过错推定责任的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提供救济。过错推定的发展使过错责任的职能从教育、预防的作用向赔偿作用倾斜,但是,过借推定责任仍然是基于过错的责任,因此仍保留了过错责任的教育和预防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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