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民事诉讼律师 >> 侵权纠纷

公共场所涉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的认定

日期:2023-12-07 来源:| 作者:| 阅读:88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共场所涉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的认定——邸某某等诉上海市A医院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有边界即在“合理限度”内,不同场所因其职能性质不同从而安保义务的边界也有所不同。判断某特定场所是否尽到安保义务应考察三点:是否符合一般善良管理人的标准、是否达到了同行业通常的注意义务标准以及是否属于应采取特别标准的特殊公共场所。

Ⅱ、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具有免责事由应考察两点: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和场所的行为对损害后果所产生的原因力大小。在损害后果系因受害人主观追求所致、受害人存在较大过错,而场所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时,不应由该场所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21)沪01民终9681号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