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涉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的认定——邸某某等诉上海市A医院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
Ⅰ、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有边界即在“合理限度”内,不同场所因其职能性质不同从而安保义务的边界也有所不同。判断某特定场所是否尽到安保义务应考察三点:是否符合一般善良管理人的标准、是否达到了同行业通常的注意义务标准以及是否属于应采取特别标准的特殊公共场所。
Ⅱ、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具有免责事由应考察两点: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和场所的行为对损害后果所产生的原因力大小。在损害后果系因受害人主观追求所致、受害人存在较大过错,而场所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时,不应由该场所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21)沪01民终9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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