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他人宅基地建设房屋,受损人可否依不当得利规定请求宅基地使用权人返还利益
答:受损人占用他人宅基地建设房屋,房屋因附着于土地而形成添附,此时往往会涉及到不当得利领域中的一个特别概念,即强迫得利。
《民法通则》没有对强迫得利现象进行规定,这一概念属于学理上的称谓,一般指受损人因其行为使受领人受有利益,但是却违反了受领人的意思。
在前述例子中,受损人占用他人宅基地建设房屋,其可否依不当得利规定请求宅基地使用权人返还利益,要依据宅基地使用权人是否愿意使用该房屋而定。如果宅基地使用权人表示愿意使用该房屋,或者已经实际使用该房屋,那么该房屋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人具有客观经济价值,受损人可以要求宅基地使用权人返还利益;如果宅基地使用权人不愿意使用该房屋,甚至已经从事拆除行为,那么该房屋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人没有客观经济价值,而仅是徒增麻烦,在此种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人不构成受益人,故受损人没有返还请求权也构成不当得利。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对于合同撤销、无效等情形,也以不当得利为案由进行起诉。在这些情况中,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而不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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