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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纠纷专栏简介

侵权纠纷

  • 交通事故受害人只要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无论年龄多大,都可以计算误工费
    日期:2022-08-12 点击:89次

    交通事故受害人只要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无论年龄多大,都可以计算误工费本期转载案例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误工费赔偿,以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为评判标准,是采取的劳动能力丧失赔偿制度,不以年龄进行限制。交通事故受害人只要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无论年龄多大,都可以计算误工费。

  • 网络服务提供者拒删差评言论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日期:2022-07-21 点击:93次

    网络服务提供者拒删差评言论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侵权通知,未采取必要措施,不一定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应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在有过错的情况下,对网络用户的行为承担帮助侵权责任,前提条件是网络用户存在应该由其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过错归责原则是规制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对所有类型的侵权行为具有普遍适用性,网络侵权也不能例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关于交通事故赔付的20个问答
    日期:2022-05-20 点击:100次

    关于交通事故赔付的20个问答《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13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由此可见,支付保险费一般不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除非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相关约定。投保单均会显示收费确认时间、生成保单时间、保单打印时间、投保期限等,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被保险人投保后,保单生效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0条裁判规则
    日期:2022-05-07 点击:161次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20条裁判规则最高法院:约酒、约球、约游中人身伤亡赔偿应当这样判决

  • 交通事故责任,是否等于民事赔偿责任
    日期:2022-05-05 点击:100次

    交通事故责任,是否等于民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 不能因为被侵权农民没有固定收入,就不支持误工费
    日期:2022-04-28 点击:184次

    不能因为被侵权农民没有固定收入,就不支持误工费

  • 电子数据客体依法属于我国侵权法保护对象
    日期:2020-09-08 点击:259次

    电子数据客体依法属于我国侵权法保护对象,司法实践中多将数据丢失、受损等认定为权利人的一项财产性损害予以保护。电子数据客体依法属于我国侵权法保护对象,人民法院应适用侵权责任法对侵害电子数据所导致的财产利益损失进行救济。

  • 《侵权责任法》相关责任法律问题全梳理
    日期:2020-03-27 点击:446次

    《侵权责任法》相关责任法律问题全梳理,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一共十二章,九十二个条文,从一般规定到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到七种具体的责任形式均予以明确规定。本文着重从理论的角度,结合法律条文,梳理出哪些是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又有哪些,哪些是补充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什么是公平责任,公平责任的典型案例等。通过这些梳理,最终明确侵权责任的原则。

  • 玩耍时受伤,谁来买单
    日期:2019-10-24 点击:103次

    玩耍时受伤,谁来买单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因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共同饮酒组织者应当尽到哪些注意义务
    日期:2019-10-24 点击:138次

    共同饮酒组织者应当尽到哪些注意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是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理论扩张而产生的社会交往危害防范义务。根据上述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的、作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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