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中的求偿请求权范围是什么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因此,无因管理中的求偿请求权包括两部分:其一是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中直接支出的费用,其二是管理人在事务管理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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