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宣判适用率低的原因及完善建议
作者: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陈娟
当庭宣判是诉讼法上规定的两种结案方式之一,它对于缩短案件审理周期、减轻当事人诉累、防止“人情”干扰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笔者发现,当庭宣判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率极低,远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功能。
当前,当庭宣判适用率低的原因在于:一是当事人的障碍。案件事实是由证据来支持的,而当前案件举证的主要作用是依靠当事人发挥,但是,由于当事人举证不能的原因,经常造成庭审无法及时查明事实,并最终使当庭宣判成为空谈。二是法院内部管理机制的原因。主要是领导放权意识不强,担心放权会失去权力。法院历来实行行政化的管理体制,各级管理都是通过对案件的干预进行的,领导不可能不管案子。三是法官自身的原因。法官多年来依循的是请示、汇报的工作方式,习惯于通过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来化解办案风险,通过庭长、院长来推卸责任,养成了一种依赖心理。而一旦适用当庭宣判,法官不仅要下很大功夫,还要承担各种风险,这必然会使法官产生一种畏惧心理。
为改变当庭宣判适用率低的的现象,笔者建议:1、稳步放权,使审、判权责一致。不放权,就永远不会有真正的当庭宣判,也永远不可能产生真正的法官。在当前情况下,应该适度放权,先将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及合议庭审理的某些方面的案件的裁判权、文书签发权下放给合议庭和独任法官。领导放权后,应该将事前把关变成事后监督、总结,及时发现法官当庭裁判中的问题,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形成一些切实可行的规则,更好地指导审判实践。二是提高法官的素质。立足现状,加强在岗法官的业务和技能培训,迫使法官不能再充当“翻书郎中”,必须做到“胸藏万卷”。三是加强庭前准备工作。自立案开始,严格审查证据是否齐备,指导当事人搞好证据的收集、提交,根据需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及调解等工作,督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各项指定义务,通过细致的工作,确保庭审前能收集到足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所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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