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进行上诉时,可能会存在增加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法律作出了具体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这就允许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或反诉或由独立第三人提出有关诉请,是有关合并审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是对民诉规定的具体化,明确了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反诉、第三人提出有关诉请的时间和法院审理方式:“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第一百八十四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因为二审程序针对的是一审判决,如果对当事人所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二审终审以后,将剥夺另一方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因此,上诉时如果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法院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会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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