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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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判决
裁判文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裁判文书不说理或说理不充分。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注重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忽视对裁判理由的阐述。有的裁判文书只引用法律条文,没有对采纳的法律依据做法理分析。有的裁判文书虽然具备适用法律的论理要素,但缺乏针对性,裁判文书讲理不透,弱化了裁判文书的说服力。
建立裁判文书生效告知制度初探裁判文书生效告知制度的含义。是指作出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对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所制发、送达的裁判文书,在生效时间被确定后,采取明确方式,将该裁判文书的生效情况及时告知有关当事人或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公民的一项制度。通常是指法院就全案作出结论性裁判的法律文书。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法律条款关于因超过诉讼请求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民诉法意见第一百五十三条有规定,199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法律所作的立法解释,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体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各级人民法院必须遵照执行,并可在法律文书中引用”。因此,对于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在判决中直接引用民法通则中有关规定诉讼时效的条款和“民诉法意见”第一百五十三条即可。
浅谈庭审后定期宣判的弊端某些庭后定期审判形成了传统改革不够深入,不愿打破瓶颈,合议庭往往庭审后一二个月才宣判,甚至才合议,只要不超审限就不违规,各类案件逐年增加,庭审后不及时合议,法官们会淡忘庭审的事实,这也是大量积案的另一原因,同时庭后某些干预,人情、金钱等也向公正裁判提出挑战。
哪些案件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
对生效裁判不服,应在多长时间内向法院申请再审
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应重新审理以调解结案的案件
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生效裁判案件
申请法院再审应符合哪些条件
申请再审与上诉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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