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要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争议、程序争议或者其他特定问题做出判定。法院的裁判包括判决、裁定和决定,书面形式分别为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
(1)宣告判决的内容包括: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判决的结果和理由、诉讼费用的负担、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2)法庭宣判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当庭宣判。它是指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结束时当庭宣布判决结果的宣判方式,即在合议庭评议后,由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并宣读裁判。宣判后,10日内向有关人员发送判决书,这一方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除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这样的规定可以使法官和当事人更注重开庭前的准备过程,对双方争议的焦点和证据的掌握情况都能有一个更好的了解,也可以提高审判的效率,使审判更具公开性和透明性。二是定期宣判。它是指人民法院在庭审结束后另外选定一个日期宣告判决结果。根据上述规定第三十一条,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 (3)公开审理的案件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都应公开。宣告离婚裁决时,应告知当事人在判决未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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