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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来源:民事诉讼律师网 作者:诉讼律师 阅读:29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释】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规定。

人民法院基于本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对涉外仲裁裁决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需要说明一点,人民法院对涉外仲裁机构的司法审查监督范围,限于仲裁程序方面的问题,不涉及实体方面的问题,即对裁决在认定事实和法律上是否有错误不作审查。本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所列情形,均属于程序性问题。由此看出,我国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对于仲裁机构一定的监督权,通过撤销或者不予执行非法的仲裁裁决来实现对于仲裁机构的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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