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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涉外仲裁效力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来源:民事诉讼律师网 作者:诉讼律师 阅读:27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我国涉外仲裁效力】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解释】本条是关于我国涉外仲裁效力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章的有关规定办理。当事人协议由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解决纠纷,意味着当事人相信我国涉外仲裁的公证性,愿意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法律义务,因此,对于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案件,当事人即使不服,也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了,而应当自觉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照仲裁裁决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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