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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日期:2012-07-17 来源:民事诉讼律师网 作者:诉讼律师 阅读:757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解释】本条是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定。

用民间调解方法解决民事纠纷,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之一,是我国处理民事纠纷行之有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重要经验。通过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积极解决民间纠纷,有利于加强人民内部团结,安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也有利于减少老百姓提起诉讼,使人民法院集中力量办好比较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目前已有人民调解委员会近百万个,每年平均调解民间纠纷几百万件,可见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解决民间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本条根据宪法和实践的成功经验,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和工作原则作了规定。

本条规定有以下几个含义:

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是审判机关,也不是政府机关,而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根据宪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也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此外,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立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在民族居住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可以当选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同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人民调解委员会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的范围,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主要有民间债务、赔偿、析产、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方面的纠纷。

2.调解自愿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一般情况下,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调解。在调解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2)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不愿意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3.调解协议具有约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根据需要或者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有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的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需要强调的是,有效的调解协议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1)损害国家、集体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三人利益;(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调解协议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者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4.调解须合法。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人民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1)不得徇私舞弊;(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3)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5)不得吃请受礼。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应当接受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如果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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