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能否作为离婚案件中的绝对性证据?
作者:徐瑶
【案情】
2017年5月6日,李某(女)携亲友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称李某丈夫张某对其实施家暴,并现已危及到了生命安全,但却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考虑到情况的紧急性,法院依职权分别走访了社区居委会、邻居进行了核查,均表示该对夫妻确实经常吵架以致发生打架事件,有一次李某被打至住院,于是法院做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次日李某提出了离婚诉讼,其证据即是法院出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证明被告张某存在家暴,要求离婚。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诉讼请求可以得到支持。该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法院依法作出的,且人身安全保护令本身就是对家庭暴力存在的一种认定,故李某的诉求可以得到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诉求得不到支持。人身安全保护令只是作为一个特殊阶段的保护受害人权益的一种手段,法定的离婚事由法律有明文规定,李某还是要依法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法院受理申请后,会对申请人的请求进行实质性审查,核心是有无遭受家暴或者面临家暴现实危险的情形。如果是申请人无法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或者法院依职权也无法查清事实,法院将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反之法院会依法作出裁定。故笔者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作为当事人是否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予以使用,但是笔者认为不能作为绝对性的证据据此判决离婚。
法院在审理当事人的离婚案件的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案情的各种因素,包括当事人的感情基础及现阶段的感情状况,因为有些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并非是真的想离婚,而是例如给对方所谓的一个“教训”希望借此希望对方回心转意,还有借法院出面调解挽救婚姻等等状况,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能仅凭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即判决双方离婚,毕竟法院不是为了结案而结案,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是该类案件的现实要求。
综上,笔者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作为离婚案件的证据使用,但该份证据对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有无实质性影响,仍需结合案件的其他情况综合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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