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个人存款婚后买房归谁?
作者:侯志丹
【案情】
38岁未娶的方某与32岁离异的李某(女)经朋友介绍认识,一见钟情并迅速结婚。因婚后租房住既不方便也不体面,双方决定买房。方某结婚前有50万元的积蓄,便拿来支付购房款,登记在方某个人名下。半年后,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方某要求离婚。李某则要求分配一半房产,方某不同意分。
【分歧】
关于李某能否分配一半房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一方以其婚前个人存款在婚后购买房屋的行为,属于一方在婚后以个人财产进行投资的行为。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对离婚不存在过错,可以分得一半房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婚前个人存款婚后所购房屋,本质上只是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所发生的具体形态变化,并不因此改变其所有权归属,故其仍是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李某无权分割房产。
【分析】
笔者较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主要有:
1、《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50万元购房款属于方某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其与李某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其夫妻共同财产。
2、既然一方婚前财产并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以及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自动转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除非双方约定该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否则该存款婚后仍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一方在婚后使用婚前存款购买房屋,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时间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其仅为一方个人财产价值的具体表现形态通过交易行为发生了变化,即由存款转化为房屋。显然,该个人财产价值具体表现形态的变化本身并不意味着一方有将其个人财产所有权让渡给夫妻双方这一整体或夫妻另一方的意思表示。既然没有让渡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则意味着该财产价值仍为一方所有,而非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得。本案中,方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将房产分给李某,因此,李某无权分割房屋。
综上所述,本案中该房屋是方某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仍属于其的个人财产。方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分给李某,因此,李某不能分得一半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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