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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专栏简介

婚姻家庭

  • 父母再婚,子女有权利干涉吗
    日期:2017-12-09 点击:588次

    父母再婚,子女有权利干涉吗王某是否再婚是由其自己决定,只要王某是自愿与张女士结婚,那么,王某的儿子无权利干涉。王某再婚后,其与儿子之间的亲子关系并没有发生改变。王某的儿子仍旧应当履行对王某的赡养义务,不得因为王某再婚就不认王某这个父亲。如果王某的儿子因王某再婚而加以干涉,或者不尽赡养义务,那么,王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 婚前财产该如何保护才不会变为共同财产呢
    日期:2017-12-04 点击:272次

    婚前财产该如何保护才不会变为共同财产呢对于一般的婚前财产,如个人物品,书籍、存款等,很容易区分,一般也不会产生纠纷。问题最多的是房产,因为大多数人买房都是按揭贷款,即使是婚前买的,婚后都要继续还贷。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正如案例2中的问题。为此,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作了明确界定。

  • 当事人未亲自前往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的,该结婚登记是否有效
    日期:2017-11-14 点击:446次

    当事人未亲自前往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的,该结婚登记是否有效当事人没有亲自前往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而山他人代办,属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结婚过程中存在行为瑕疵。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撤销结婚登记的,法院应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私下变卖房屋是否属于家事代理
    日期:2017-11-14 点击:230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私下变卖房屋是否属于家事代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 婚前允诺赠与的汽车,婚后购买,请问,该汽车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日期:2017-11-14 点击:373次

    婚前允诺赠与的汽车,婚后购买,请问,该汽车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妻子是否有义务偿还丈夫为还自身高利贷所欠下的债务
    日期:2017-11-14 点击:315次

    妻子是否有义务偿还丈夫为还自身高利贷所欠下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 招上门女婿时,以将来两人所生的孩子随母姓为条件,是否正确,男方私自跑到派出所更改孩子的姓氏,是否正确
    日期:2017-11-14 点击:446次

    招上门女婿时,以将来两人所生的孩子随母姓为条件,是否正确,男方私自跑到派出所更改孩子的姓氏,是否正确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本案中,王家决定招姜某为上门女婿时,以将来两人所生的孩子随母姓为条件不正确;对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应由夫妻双方协商决定。姜某未与妻子商量,私自为孩子改姓名,是不尊重妻子王某的表现,两人应该经过民主协商,再决定孩子的姓氏。

  • 结婚时,由女方娘家购买作为陪送嫁妆的轿车是女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日期:2017-11-14 点击:360次

    结婚时,由女方娘家购买作为陪送嫁妆的轿车是女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刁人、第十八条的规定,依照我国许多地方的民间传统风俗习惯,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应为女方的婚前财产或属归女方所有的个人财产,而不是赠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因此,在法律没有明定其性质的情况下,依照民间风俗习惯解释,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一方的婚前财产”,应解释为包括“女方的嫁妆”在内,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 在夫妻分居期间,女方父母为女方还房贷提供资金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对女儿的赠与
    日期:2017-11-14 点击:353次

    在夫妻分居期间,女方父母为女方还房贷提供资金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对女儿的赠与虽然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婚后所得财产除非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属于个人财产的情况,否则均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是,本案应当结合婚姻法的原则性规定从案件事实、生活常理以及父母出资的本意进行综合判断。

  • 在夫妻分居期间,丈夫举债资助其胞弟读硕士研究生,请问该债务是否应由其本人偿还
    日期:2017-11-14 点击:216次

    在夫妻分居期间,丈夫举债资助其胞弟读硕士研究生,请问该债务是否应由其本人偿还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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