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私下变卖房屋是否属于家事代理
典型案例
2008年6月,郭某(男)与周某(女)登记结婚。2010年3月9日,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两套商品房。2012年8月,郭某没有与周某商量,就将其中一套住房以高价转让给鲁某。请问,郭某私下变卖房屋是否属于家事代理?
法律解析
本案中,郭某处分房屋不属于家事代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事项主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的未成年子女日常共同生活所必需的事项,其主要限制在维持家庭共同生活的费用、抚育子女的费用以及家庭成员所需的医疗费用等方面,此家事代理权限必须在日常家事的范围之内实施方为有效。针对处分夫妻共有财产重大事务的权利,如变卖夫妻共同房产,均得由配偶共同决定处理,本案郭某的行为不属于日常家事的情形。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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