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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监护人资格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日期:2020-03-25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 阅读:125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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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人资格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新旧法条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相关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二十一条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

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一)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三)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四)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前款中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Mi,也可以由前款中其他单位和人员提出。

第三十一条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由未成人住所地、监护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为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在一个月内审理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可以聘请适当的社会人士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观护,并可以引人心理疏导和测评机制,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儿童心理问题专家等专业人员参与诉讼,为未成年人和被申请人提供心理辅导和测评服务。

第三十五条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闲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未成年人有其他监护人的,应当由其他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未成年人继续受到侵害。

没有其他监护人的,人民法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人员和单位中指定监护人。指定个人担任监护人的,应当综合考虑其意愿、品行、身体状况、经济条件、与未成年人的生活情感联系以及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愿等。

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第三十七条判决不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走访未成年人及其家庭,也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辖区公安派岀所、村(居)民委员会、共青团、妇联、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监护人所在单位等发出司法建议,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对监护人的监督指导。

【相关观点】

《民法总则》根据实际情况,在《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1.申请主体。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较为宽泛,本条列举的个人组织都负有保护被监护人的特定职责,规定他们可以_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目的是为了保证被监护人中存在的问题被及时披露,对监护权的行使起到监督和制约作用,避免监护人滥用权利侵害被监护人利益。民政部门是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兜底单位。

2.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指的是被监护人在权益受到监护人侵害之后,人民法院在指定监护人之前,为避免被监护人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中,可以临时指定被监护人的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等担任临时监护人,履行法律规定的监护职责。

3.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的适用情形。撤销监护人资格应当非常慎重,本条列举的三种情形,都属于严重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情形,这是“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的要求。

【相关案例】

1.父母拒不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民政局可申请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权并成为监护人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诉邵某某、王某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当父母拒不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民政局有权依法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权。在未成年人的其他近亲属无力监护、不愿监护和不宜监护,临时照料人监护能力又有限的情形下,应判决民政局履行带有国家义务性质的监护责任,指定其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参考社会观护报告的建议以及听取未成年人的意愿,民政局可以通过家庭寄养、自愿助养的方式,委托临时照料人继续照料未成年人的生活,并履行监护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国家救助责任。

案号:(2015)铜民特字第0001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I4期

2.监护人经常虐待未成年子女,严重影响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居委会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

一无锡市大同路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撤销丁建华的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理应保护其身体健康,照顾其生活,管理和保护其财产,对其进行教育,维护其合法权益,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对于父母不认真履行监护义务,对未成年子女长期实施体罚等虐待行为,严重影响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明显对其不利的,居委会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44辑

3.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自愿放弃监护权的,法院可撤销其监护权

——吴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和监护权的,法院可撤销其监护权,指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担任监护人。

审理法院: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

4.父母作为监护人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祖父母愿意承担监护责任,法院可变更监护人

——王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父母作为监护人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将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已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祖父母愿意承担监护责任,法院可撤销父母监护权,变更监护人。

审理法院: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

5.监护人长期不尽抚养义务法院可变更监护人

——周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监护人长期不尽抚养义务,将可能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已给被监护人造成损害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同意的,法院可撤销原监护人监护权,变更监护人。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审理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6.监护人暴力伤害被监护人法院可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何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监护人应履行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监护人暴力伤害被监护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审理法院: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

7.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的,法院可撤销其监护权

——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例要旨: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的行为,应认定为监护侵害行为。法院可撤销其监护权,指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担任监护人。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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