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三十八条恢复监护人资格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侵害人,自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之曰起三个月至一年内,可以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并应当提交相关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将前款内容书面告知侵害人和其他监护人、指定监护人。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案件,按照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审理程序进行。
人民法院应当征求未成年人现任监护人和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见,并可以委托申请人住所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其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对申请人监护意愿、悔改表现、监护能力、身心状况、工作生活情况等进行调查,形成调查评估报告。
申请人正在服刑或者接受社区矫正的,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刑罚执行机关或者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确有悔改表现并且适宜担任监护人的,可以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原指定监护人的监护人资格终止。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判决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未成年人的;
(二)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六个月以上、多次遗弃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
(三)因监护侵害行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相关观点】
故意犯罪和悔改表现的认定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通常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
的故意犯罪包括:故意伤害、遗弃、虐待、性侵害、出卖等。
当事人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提交其对行为危害性的认识、悔改的决心、接受教育辅导情况以及后续表现情况等证据材料,一般还需要提供其他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所在单位、被监护人所在社区、所在学校的证明等。如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民政部门对监护人开展指导、心理疏导等教育辅助工作并取得效果的,申请人还应当向法院提交上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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