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典关于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举债,一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吗?
不一定。《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也就是说,将一方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三种情形:一是事后得到另一方的追认,即承认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三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的。
新民法典关于约定夫妻财产“AA制”后,就不需要对对方的债务负责了吗?
不一定。《民法典》第1065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也就是说,相对人必须知道夫妻二人是约定夫妻财产“AA制”的,夫或妻才不需要对对方债务负责,如果发生诉讼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因此,为使约定产生预期的效果,当事人双方可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以降低风险。在有需要的时候,要有意识地让相对人知晓夫妻之间存在这种协议,来突破协议仅对夫妻双方有效的限制,以解决法律因善意第三人的规定所引发的问题,使协议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
若由于相对人不知情,而使一方偿还了应由另一方偿还的债务,那么代为偿还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因为“AA制”协议不对相对人有效,但是在夫妻在双方之间有效。
新民法典关于分居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这里要分两步来判断。首先,夫妻分居是否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因感情不和或其他原因分居的,虽说不在一起过夫妻生活,但仍然是合法夫妻,分居的时间无论长短,依然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次,判断分居期间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否属于《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的共同债务。如果符合该条规定,则此时分居期间的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共同债务;如果不符合该条规定,则不属于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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