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上门女婿时,以将来两人所生的孩子随母姓为条件,是否正确,男方私自跑到派出所更改孩子的姓氏,是否正确
典型案例
2003年4月,姜某(男)在北京某大学就读期间与王某(相识)。姜某老家在西北农村,家境贫寒。王家只有王某一个女儿,决定招姜某为上门女婿,但条件是将来两人的孩子须随母姓。2005年10月1日两人结婚,姜某人赘王家。2007年,王某产下一子,取名王鹏。随着时光推移,姜某渐渐对自己在王家的地位感到不满,特别是对孩子随了母姓这件事不舒服。2012年,他没有与王某商量,就到派出所把孩子的名字改为姜鹏。王家人得知后,对姜某擅自为孩子改名非常气愤,要求将孩子的名字再改过来。请问,王家决定招姜某为上门女婿时,以将来两人所生孩子随母姓为条件,是否正确?姜某私自跑到派出所更改孩子的姓名,是否正确?
法律解析
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本案中,王家决定招姜某为上门女婿时,以将来两人所生的孩子随母姓为条件不正确;对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应由夫妻双方协商决定。姜某未与妻子商量,私自为孩子改姓名,是不尊重妻子王某的表现,两人应该经过民主协商,再决定孩子的姓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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