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是否有义务偿还丈夫为还自身高利贷所欠下的债务
2010年9月,钱某(男)与周某(女)结婚。2011年6月2日,钱某向孙某借款9万元,月息1分,借款期限一年,并以自己的名义出具借条一张; 2012年3月8日,钱某向陆某借款8万元,月息1分,借款期限一年,并以自己的名义出具借条一张。同年5月1日,钱某又向陈某借款10万元,月息1分2厘,借款期限一年,以自己的名义出具借条一张。2012年8月4日,钱某与周某离婚。同年9月5日,钱某因长期资不抵债、不堪重负,留下遗书后跳楼自杀,其遗书中承认因偿还高利贷向孙某、陆某、陈某等人借款的事实。同年10月,孙某等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偿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周某是否有义务偿还丈夫为还自身高利贷所欠下的债务?
本案中,钱某自杀时所留遗书证实,这些借款为钱某个人债务。钱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大举借债是为了个人偿还高利贷等欠款,而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并且其配偶周某对钱某举债不知情,也没有因借款受益,因此周某没有义务偿还丈夫为还自身高利贷所欠下的债务,应依法保护周某的正当权益,驳回孙某等人对周某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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