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时,由女方娘家购买作为陪送嫁妆的轿车是女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典型案例
于某(男)与胡某(女)于29年8月建立恋爱关系,同年11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婚前相识时间短,彼此缺乏了解,性格不投,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二人自21年8月开始分居。后胡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胡某与于某结婚时,胡某的娘家给胡某的陪送嫁妆是一辆轿车,于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这台轿车。请问,由女方娘家购买作为陪送嫁妆的轿车是女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刁人、第十八条的规定,依照我国许多地方的民间传统风俗习惯,女方娘家陪送的嫁妆,应为女方的婚前财产或属归女方所有的个人财产,而不是赠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因此,在法律没有明定其性质的情况下,依照民间风俗习惯解释,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一方的婚前财产”,应解释为包括“女方的嫁妆”在内,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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