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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婚姻登记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且不能证明婚姻登记系男女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对该婚姻登记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未在一起生活的夫妻债务如何承担应当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理解,不能离开“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这一法条所规定前提。如果你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你老公出具的借条,是在他外出打工,和你感情不和期间,你们互不履行夫妻权利和义务。该笔债务应当认定是他个人的债务。
子女是否可以因父母“未尽抚养之责”为由拒绝赡养父母
解除收养关系能否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因此,如果你们夫妻有劳动能力以及经济来源,女儿亦没有虐待行为的,你要求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不会得到支持。
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断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可以从夫妻双方举债的意愿及债务的利益指向两方面来分析,如果夫妻之间有共同举债的意愿且该债务的利益指向为夫妻共同双方,那么该债务就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个体工商户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夫妻婚内关于房产权属的约定,具有对抗房屋登记的效力在民事审判实践和执行工作中,一方面,要注意防范当事人通过婚内财产分割逃避债务,另一方面,在没有对外举债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确认双方达成的婚内不动产分割协议的有效性,进而认可该不动产物权的约定归属的效力。
妻子能否以共同财产为由否认其丈夫生前赠与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受赠精子产子 孩子算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明确:“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法院对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认定规则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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