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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专栏简介

婚姻家庭

  • 离婚未成,财产分割协议已履行的,协议应为有效
    日期:2018-01-16 点击:308次

    离婚未成,财产分割协议已履行的,协议应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条适用于夫妻离婚未成,在离婚分割财产案件中对之前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反悔时情形。

  • 补办结婚登记未履行特定程序,只能视为婚姻登记
    日期:2018-01-16 点击:180次

    补办结婚登记未履行特定程序,只能视为婚姻登记《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怎么行使探望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日期:2018-01-10 点击:187次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怎么行使探望非婚生子女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同时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享有探望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日期:2018-01-10 点击:162次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享有探望非婚生子女的权利探望权行使的一般权利主体为不随子女生活的父或母一方,义务主体是随子女生活的父或母一方,法律有明文规定,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样,不随子女生活的父或母一方仍然享有探望非婚生子女的权利,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要充分保障当事人探望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 如何行使探望权
    日期:2018-01-10 点击:250次

    如何行使探望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探望权是父母一方的法定权利,父母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应充分考虑子女生活、学习的时间安排和便利

  • 人民法院: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21条审判规则
    日期:2018-01-04 点击:136次

    人民法院: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的21条审判规则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 借款时出借人明知借款系用于个人经营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
    日期:2017-12-13 点击:388次

    借款时出借人明知借款系用于个人经营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合法利益。在法律适用上,推定论的前提应是性质不明的债务。如果某项债务发生时债权人是明知债务性质的,借款发生时债权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借款用途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生产经营,甚至是非法的、恶意的,就不应适用推定论而应认定为债务人个人债务或非法债务。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借贷关系的认定
    日期:2017-12-13 点击:1148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借贷关系的认定夫妻间借款确认前提条件在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对婚后财产存在分别制的特别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借一方拥有其个人专属财产。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主要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若夫妻双方对其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无事先约定,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夫妻婚后所得均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混同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夫妻一方出借于另一方财产来源于其个人专属财产,更宜认定为夫妻一方交与另一方的资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共同生活的债务性质认定
    日期:2017-12-13 点击:397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共同生活的债务性质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判断夫妻是否共同生活,需要把握夫妻生活的实质,即主观上有共同生活的愿望,客观上是否有共同的住所、有无履行相互扶助的义务、有无共同承担其他家庭义务等各种因素加以判断。本案中,在债务发生时,债务人许某与其配偶顾某某虽处在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从主观上来说,许某多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忪,要求与顾某某离婚,应当认为,至少许某一方已无共同生活的愿望。

  • 孙子女能以不是老人的子女为由,对老人不承担赡养义务吗
    日期:2017-12-09 点击:264次

    孙子女能以不是老人的子女为由,对老人不承担赡养义务吗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本案中的汪明幼年丧失双亲,是由奶奶抚养长大成人,现汪明已经工作,有能力赡养奶奶,而奶奶也因年老多病需要人照料,因此,汪明应当对奶奶尽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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