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行使探望权
案号:(2015)三中民终字第11377号
(案情〗2015年3月,王某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与韩某甲于2013年3月11日登记结婚,并于2013年10月31日生育一女,取名韩某乙。2014年11月17日,顺义区法院出具(2014)顺民初字第359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双方婚姻无效。2015年3 月2日,顺义区人民法院出具(2015)顺少民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与韩某甲之女韩某乙由韩某甲自行抚养。自从2014年2月1日双方所生之女由韩某甲自行抚养时起,韩某甲就一直拒绝让我探望韩某乙。我多次找韩某甲协商解决探望事宜,韩某甲均予拒绝。综上,为保障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我每月探望韩某乙一次,韩某甲应予配合,不得阻拦;(2)韩某甲负担诉讼费。
韩某甲答辩称:王某患有双相情感障碍精神性疾病,尚未痊愈,若其现在行使探望权,有可能影响韩某乙的健康成长,为此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7月29 日出台的《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第13条的规定,双相情感障碍属于重性精神类疾病,没有医院出具的痊愈证明,我不同意王某探望韩某乙。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探望权是父母一方的法定权利,父母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应充分考虑子女生活、学习的时间安排和便利。王某、韩某甲婚姻确定无效后,其女韩某乙由韩某甲抚养,韩某甲有协助王某探望其女的义务。另需指出的是,对未成年子女的经济支持和精神关爱是父母抚养子女的重要内容。在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学习的前提下,在适当的时间、以适当的方式与未成年子女进行当面沟通、交流,给予其充分的关心和爱护,使未成年子女仍然能够获得来自双亲的关爱,是父母行使探望权的重要意义之所在。王某、韩某甲应当冷静、妥善处理矛盾,为韩某乙的健康成长共同努力。韩某甲称王某现在行使探望权,将有可能影响韩某乙的健康成长,但对此韩某甲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结合韩某乙现阶段年龄特点,以及韩某甲和王某实际生活情况,从有利于保持各方生活稳定性及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考虑,认为由王某每月一次行使探望权为宜。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次月起,王某可每月探视韩某乙一次,时间为每个月第一周周日下午十四时至十七时,韩某甲对王某的上述探望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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