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女能以不是老人的子女为由,对老人不承担赡养义务吗?
汪明今年三十岁了,在一家外企工作。汪明的父母在汪明十岁那年因遭遇车祸双双去世,自此之后,汪明便和奶奶生活在一起。奶奶为了让孙子以后更有出息,每天早出晚归去捡废品,用卖废品的钱供孙子读书,直至汪明大学毕业现汪明已经成家立业,而年迈的奶奶却因常年劳累患上疾病。但此时老人并没有钱看病,无奈之下只能找到汪明向其索要医疗费,但汪明却对奶奶称,自己只是奶奶的孙子,不是奶奶的儿子,因此自己没有理由赡养奶奶。汪明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法律分析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本案中的汪明幼年丧失双亲,是由奶奶抚养长大成人,现汪明已经工作,有能力赡养奶奶,而奶奶也因年老多病需要人照料,因此,汪明应当对奶奶尽赡养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贍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法律提示
祖父母、外祖父母照顾、抚养丧失父母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不但符合我国的传统习俗,也是我国法律的要求。而事实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负有赡养子女已经死亡或者无力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法定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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