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之间有权订立分开赡养父母的协议吗?
王某和老伴张某现年已经八十岁了,有一儿一女,都已经成家。之前,王某与张某老两口为了不给儿女带来麻烦,一直未和儿女生活在一起。但这一两年来,老两口年岁越来越大,身体也越来越不好,需要人照顾于是,老两口向孩子提出了与之共同生活的要求。儿女们虽然同意了,但前提是王某和张某必须按照儿女们的约定分开生活。也就是说,王某由儿子赡养,张某则由女儿赡养。王某与张某无奈之下,只好同意了儿女的要求。但当王某与张某分别到了儿子和女儿家后,也未能享受到幸福的生活,反而要经常看儿女的脸色,还要帮他们去地里干活,甚至王某与张某都不能相见。那么,子女之间有权订立分开赡养父母的协议吗?
法律分析
我国《宪法》《婚姻法》都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而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并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但必须征得老年人同意,并保证上述赡养义务得以履行。由本案情形可见,王某与张某老两口的两个孩子与父母签订分别赡养协议,并非出于二老的自愿。且二老的两丿、孩子也没有切实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因此该协议无效。王某与张某可以要求儿女给付赡养费;也可以要求到儿子或女儿家居住,由另一个子女给付赡养费。如果子女仍不履行赡养义务,则王某与张某可以向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贍养扶助的义务。
第三款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贍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贍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贍养义务。
贍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贍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杈利。
贍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经老年人同意,贍养人之问可以就履行贍养义务签订协议贍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法律提示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赡养人不得借口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否则老年人有权要求其给付赡养费用等。当然,为了更好地照顾父母,子女之间也可以订立赡养义务协议,但该协议必须经过老年人的同意,并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否则即使签订了赡养义务协议,该协议也因违法而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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