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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专栏简介

婚姻家庭

  • 闹离婚妻子拿出90笔借条 丈夫是否需承担债务
    日期:2019-10-24 点击:86次

    闹离婚妻子拿出90笔借条 丈夫是否需承担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借款 另一方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日期:2019-10-22 点击:147次

    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借款 另一方要承担还款责任吗,根据2018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夫妻离婚后,孩子抚养费的数额问题是如何确定的
    日期:2018-12-11 点击:260次

    夫妻离婚后,孩子抚养费的数额问题是如何确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明确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 离婚后,前妻阻挠丈夫探视孩子,男方该怎么办
    日期:2018-12-11 点击:369次

    离婚后,前妻阻挠丈夫探视孩子,男方该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 离婚后,一方擅自变更孩子的姓名,另一方可以要求恢复原姓名吗
    日期:2018-12-11 点击:264次

    离婚后,一方擅自变更孩子的姓名,另一方可以要求恢复原姓名吗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由此可见,父母有决定子女姓名的权利,子女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的,另一方有权要求恢复子女的原姓名。

  • 丈夫未经妻子允许出卖共有房屋,妻子还能追回吗
    日期:2018-12-11 点击:401次

    丈夫未经妻子允许出卖共有房屋,妻子还能追回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的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冋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

  • 丈夫创办了个人独资企业却连年亏损,离婚时妻子是否会成为共同债务人
    日期:2018-12-11 点击:716次

    丈夫创办了个人独资企业却连年亏损,离婚时妻子是否会成为共同债务人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离婚后又同居的男女之间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吗
    日期:2018-12-11 点击:296次

    离婚后又同居的男女之间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吗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该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 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成年子女能否被收养
    日期:2018-04-13 点击:134次

    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成年子女能否被收养收养关系成立,杨小某不再承担赡养杨某的义务。从文义上解释,我国收养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即成年人也可被收养,法律未设定此情形下的被收养人年龄限制,也符合民间“过继”等民俗、习惯做法。

  • 人身安全保护令能否作为离婚案件中的绝对性证据?
    日期:2018-04-03 点击:913次

    人身安全保护令能否作为离婚案件中的绝对性证据?李某的诉求得不到支持。人身安全保护令只是作为一个特殊阶段的保护受害人权益的一种手段,法定的离婚事由法律有明文规定,李某还是要依法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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