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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专栏简介

婚姻家庭

  •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法律对订婚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日期:2013-04-14 点击:93次

    婚姻家庭律师解析法律对订婚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订婚并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我国法律不保护非正式的婚姻关系或婚约,只有经过登记的婚姻关系才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订婚只受道德的约束。而且,不仅订婚不受法律保护,就连已经举行婚礼却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情况也不受法律的保护。

  • 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127次

    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规定 一个国家的法院审理涉外案件,使用法院所在国的语言、文字,这是世界各国的一致做法。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案件时,必须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这是国家主权的体现,不能有任何变通。即使审判人员通晓外语,也不能使用外语对外国当事人进行询问、审判。外国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诉讼材料,也必须附有中文译文。外国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人民法院可以提供,以方便外国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因提供翻译所需的费用,由要求提供翻译的当事人承担。

  • 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原则的适用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147次

    关于外交特权与豁免原则的适用的规定 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为了便于外交代表或者具有特殊身份的外交官员有效地执行职务,各国根据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者根据平等互惠原则,给予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和以外交官员的身份来本国执行职务的人员以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其中包括民事上的司法豁免权,即外交代表和有特殊身份的外交官员的民事行为及其财产免受驻在国法院管辖。比如,不受驻在国法院的审判,不受强制执行,以及没有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等。此外,某些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也享有司法管辖豁免。

  • 关于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217次

    关于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 对于国际条约,缔约国或者参加国均有信守和付诸实施的义务。民事诉讼法的这条规定表明,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应当承认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效力,即使国际条约的规定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所不同,也应当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但国际条约有规定的,也应当依照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 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90次

    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对于涉外民事诉讼,首先要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中未作规定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其他各编的相关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属于适应涉外民事诉讼特点的特殊规定,而其他各编的规定属于适用于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定。根据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对于涉外民事诉讼,应优先适用本编规定。

  • 关于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108次

    关于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的规定 按照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日期:2012-07-17 点击:901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是审判机关,也不是政府机关,而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根据宪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也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此外,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立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在民族居住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
    日期:2012-07-17 点击:368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只能由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或者发生争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需要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干预。在特殊情况下,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不能独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需要有关组织给予协助和支持,运用社会力量,帮助弱势单位或者个人实现诉讼权利。同时,考虑到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如果当事人自己不想提起诉讼,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企事业单位替代他起诉,那么将如何进行诉讼活动,如何承担法律后果都会产生问题,所以,本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只能支持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起诉,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替代他们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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