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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专栏简介

婚姻家庭

  • 夫妻闹纠纷如何防止转移隐匿财产
    日期:2015-05-06 点击:47次

    夫妻闹纠纷如何防止转移隐匿财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同时,法院还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宣传法律规定会让对方知道转移隐匿财产后果,产生震慑作用。

  • 妻子擅自流产不侵犯丈夫生育权
    日期:2015-05-06 点击:90次

    妻子擅自流产不侵犯丈夫生育权 生育权作为一种带有自然属性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从属于公民人身权。对于男性来说,从男女平等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角度看,男性和女性所享有的生育权是一致的,也是平等的。本案中原告叶光明作为一个成年男性,理所当然享有既定的生育权,而且,所享有的权利与其妻子是平等的。

  • 间接妨害婚姻关系侵权责任的构成
    日期:2015-05-06 点击:57次

    间接妨害婚姻关系侵权责任的构成审理这种侵权案件,确定其侵权责任构成,当然要适用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原理,即间接侵害婚姻关系侵权案件的责任构成,应当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如果主法律关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则无须过错要件)。应当注意的是,确定侵权责任主要是确定主侵权责任构成;在主侵权行为责任构成的基础上,再研究间接侵害婚姻关系侵权责任的构成问题,这就要确定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责任构成是否成立。

  • 关于遗弃犯罪原因的思考
    日期:2015-05-03 点击:61次

    关于遗弃犯罪原因的思考任何一种犯罪的发生都不可能是单一原因的产物,可能的只是不同因素作用大小的不同。以上是笔者认为的遗弃犯罪的原因,他们在个案中又有不同的表现。确立犯罪原因的内外双重分析机制不仅是正确分析遗弃罪犯罪原因的要求,同时也是研究任何犯罪成因的必然选择。

  • 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缺陷
    日期:2015-05-01 点击:74次

    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缺陷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我国夫妻财产制表现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结合。

  • 结婚登记后举行婚礼前陪送的嫁妆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日期:2015-04-30 点击:55次

    结婚登记后举行婚礼前陪送的嫁妆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婚礼之前对所得财产约定并公证为是婚前财产,就是这种影响的产物。其虽不规范,但无论如何,这种约定意在排除夫妻共同所有,确定为一方个人所有,是确定的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内涵的。所以,推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争议的摩托车是属夫妻共同所有,还是属原告一方个人所有,完全可以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来解决,不必绕第十七、十八条来解决。

  • 浅议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权益之平衡
    日期:2015-04-30 点击:48次

    浅议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权益之平衡离婚纠纷发生后,法院通过审判程序作出裁判,确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自愿履行或执行程序,将这种法律关系加以实现。由此可见,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或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基础,执行程序或当事人自动履行是审判程序的继续。因此,只有在离婚判决中平衡好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使当事人双方对法院裁判本身认可,才能使履行程序或执行程序得到继续,从而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 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立法和公证
    日期:2015-04-29 点击:46次

    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立法和公证 夫妻财产契约,是婚姻契约的从契约;夫妻订立财产所有关系的契约,不能独立存在,只能依附于缔结夫妻关系的婚姻契约,婚姻契约经国家审查批准生效,附随于婚姻契约成立的夫妻财产契约才能生效。婚姻依法成立以后的夫妻财产契约,由于婚姻契约已经生效,当然可以附随生效;而婚前财产契约则只能在婚姻契约生效时生效。

  • 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问题
    日期:2015-04-29 点击:38次

    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问题“夫妻财产约定”是属于私法的范畴,而私法有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意思自治”。或者说公民有这样种权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自由处决自己的权力。因此,夫妻财产约定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夫妻双方产生效力,法院不宜干涉,更不能强制性变更或者撤销,否则会对私权力造成严重侵害。而且在该案中,执行申请人不必通过法院确认该协议无效就可以达到维护债权的目的,比如说以债权债务关系另行起诉张美凤。因此,无论从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在该案中,法院无需对债务约定予以确认。

  • 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新探索
    日期:2015-04-28 点击:56次

    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新探索 凡是与子女重大利益相关的决定必须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也确保了这些决定能够最大限度地符合子女的最大利益。我国离婚亲子立法应当明确树立“子女本位”的立法思想,以子女最大利益作为指导离婚亲子关系的基本准则,确立子女在亲子关系中与父母平等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意识,并将其贯彻至婚姻法的体系、具体制度甚至是法律术语中,将“子女最大利益”置于“父母法律权利”之上,使确保子女权利和利益的实现真正成为父母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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