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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专栏简介

婚姻家庭

  • 涉及第三人的离婚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日期:2015-05-17 点击:90次

    涉及第三人的离婚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对离婚协议效力认识的分歧,源于对离婚协议性质认识的分歧,而离婚协议性质的界定应根据法律行为的基本理论判断。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离婚协议是一个行为还是数个行为的混合,应依据其包含的效果意思是一个还是数个进行判断。离婚协议中包含的效果意思分别有解除夫妻关系、分割夫妻财产、确定子女抚养归属及抚养费负担等等,这些效果意思分别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在办理过户前,一方能否反悔
    日期:2015-05-17 点击:86次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在办理过户前,一方能否反悔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儿子所有,这是一种财产分割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经双方签字并经离婚登记后即生效,双方理应按约定履行。另一方面,双方之所以作出这种分割的约定,与双方是否同意离婚、对儿子抚养的安排及其它财产的处理等密不可分。双方的离婚协议是就有关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居住等问题的一个系统解决方案,彼此之间相互联系,并不是孤立存在的。

  • 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法律问题探析
    日期:2015-05-17 点击:72次

    离婚调解协议中房产赠与约定法律问题探析王某和张某因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主持调解协议离婚。离婚调解书载明:一、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自愿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二、婚生儿子张浩(当时11岁)随被告张某生活,抚养费由张某一人承担,张浩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三、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共同所有的两室一厅单元房归儿子张浩所有,该房屋暂由被告张某居住。

  • 离婚登记行政程序中离婚协议的法律属性
    日期:2015-05-17 点击:62次

    离婚登记行政程序中离婚协议的法律属性离婚协议书是民事合同的一种,民事合同是平等主体间就双方的权利义务所自愿订立的民事行为。但由于离婚协议中包括了身份关系,由此导致的诉讼不同于其他单纯的财产关系的民事合同关系,必然有其特殊性,不能置身份关系于不顾而简单的惯性适用法律规定。这种特殊性导致了目前处理此类案件的模糊,结案方式不统一等问题。

  • 婚姻登记机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准予离婚登记违反法定程序
    日期:2015-05-17 点击:68次

    婚姻登记机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离婚准予离婚登记违反法定程序查明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本案中,郭树芝与张从军协议离婚,从形式上看,双方对离婚的意愿表示一致,并对财产分割和子女问题作了处理,但实质上看,郭树芝由于患精神病,离婚前后正处于狂躁发作期,离婚行为是由于病理性优势情感支配在不能控制的情况下实施的,无协议离婚能力,即无民事行为能力。

  • 登记离婚应符合哪些条件
    日期:2015-05-17 点击:47次

    登记离婚应符合哪些条件离婚申请书是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承担法律后果。登记离婚最重要的条件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这种自愿的行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挠、干涉,完全发自内心的自愿行为。因此,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陈述理由。

  • 此案应否移交婚姻登记机关处理
    日期:2015-05-17 点击:36次

    此案应否移交婚姻登记机关处理依据现行《婚姻法》第八条关于“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的规定,在离婚诉讼中除了结婚证由发证机关或者经行政诉讼撤销外,法院应依据结婚证确认双方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审查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从而作出处理。

  • 本案原告离婚登记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日期:2015-05-17 点击:39次

    本案原告离婚登记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离婚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其中应当包括对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审查,以确定离婚申请是否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本案被告没有对原告李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审查的情况下,即作出离婚登记。

  • 登记离婚前离婚协议的效力
    日期:2015-05-17 点击:49次

    登记离婚前离婚协议的效力离婚协议是登记离婚的前提,当事人登记离婚,必须向民政部门提交就离婚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达成的协议。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后,如一方反悔,拒绝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要离婚,只能通过诉讼途径。此类诉讼中,当事人曾经达成的离婚协议称为诉前离婚协议。诉前离婚协议的性质及效力问题,往往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以下两个案例。

  •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日期:2015-05-14 点击:82次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对我国婚姻法律制度来讲,离婚赔偿制度无疑是一种崭新制度。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这种制度,在国外立法史上已有几百年。如法国民法典第266条规定:“在因一方配偶单方过错而宣告离婚的情况下,该一方对另一方配偶因婚姻解除而受到的物质上与精神上的损失,得受判处负损害赔偿责任。”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所以引起人们关注,是因为该制度体现了惩罚、保护与补偿的功效,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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