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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专栏简介

婚姻家庭

  • 怎样处理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
    日期:2015-05-10 点击:47次

    怎样处理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有的法官认为,此案不应受理。因为刘女士的起诉书中没有具体写明对方当事人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时要有明确的被告。这包含两层含义:被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被告的地位应当明确,即起诉书应当记明当事人的具体住所或经常居住地。这是当事人应尽的诉讼义务。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对方当事人的确切住所或经常居住地,那么法院就应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不予受理。

  • 离婚诉讼中的法定期限
    日期:2015-05-10 点击:42次

    离婚诉讼中的法定期限 行使请求撤销协迫婚姻权利的期限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该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以上所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 如何起诉离婚
    日期:2015-05-10 点击:43次

    如何起诉离婚对离婚诉讼的两点特别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错误的除外。根据相关的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须经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出具证明。《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 探视权的法律救济
    日期:2015-05-08 点击:57次

    探视权的法律救济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对无故不履行法定协助义务的当事人,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依《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追究其责任。探视权受到侵犯的举证困难,在于行使探视权的一方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没有搜集证据的意识,如果事先有了这种意识,掌握了一定的取证方法,举证并不困难。

  • 隔代亲可以探视孩子吗
    日期:2015-05-08 点击:72次

    隔代亲可以探视孩子吗 如果监护人没有异议,在适当的场合,有节制性的探望自己的孙子是人之常情。但是如果孩子的直接监护人对老人的行为提出异议,则法院有可能以不利于孩子成长为由,判决老人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探视孩子。

  • 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资格变更之诉
    日期:2015-05-08 点击:160次

    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资格变更之诉本案第三人的母亲李红没有死亡,没有丧失监护能力,也没有被人民法院依法取消监护人资格,李红仍是第三人的合法监护人。村委会指定监护人的法定条件并没有发生。故本案某村委会指定本案二原告作为第三人的监护人的指定行为无法律效力。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否提起抚养费诉讼
    日期:2015-05-07 点击:60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否提起抚养费诉讼 原告法定代理人只有在被告遗弃女儿的情况下才可主张抚养费,因为此时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作为父母或监护人的法定义务,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分居生活,并不仅仅是被告一方的过错造成的,而且被告也并未遗弃女儿,其也经常带食品、玩具等去看望女儿,只是由于对原告代理人的做法有极大的意见,才不愿支付抚养费,因此,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遗弃,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当前抚养费纠纷案件新特点
    日期:2015-05-07 点击:136次

    当前抚养费纠纷案件新特点 经调研发现,由于未成年被抚养人生活的区域不同,所需花费不同;各起案件间抚养人的收入差距很大,支付能力大小不同。从而造成不同案件中主张的抚养费最高数额与最低数额之间的差距加大。最高抚养费每月可达二、三千元,而一些外地在京务工人员,每月支付抚养费仅在一、二百元间。

  • 浅谈离婚财产分割纠纷诉讼
    日期:2015-05-06 点击:92次

    浅谈离婚财产分割纠纷诉讼在财产分割问题中,如何认定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是共同财产的基础。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婚后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种财产。那么如何认定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有一个明确的分界线,即结婚证日期,由于各个地方的风俗、习惯都不一样,且难以区分,一般的法院采取的做法就是按结婚证上面的日期为准,结婚证日期以前的就算婚前财产,以后的就算婚后财产。

  • 夫妻一方可否就其个人名下的投资款单独主张权利
    日期:2015-05-06 点击:62次

    夫妻一方可否就其个人名下的投资款单独主张权利本案应由谁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南天公司”经办人收到合同约定的钱款后,在付款收据和办理入户证明中均指明相对人为余某,但被告余某和“梦都中心”均认可余某的行为代表“梦都中心”,且事实上房屋交付后亦由“梦都中心”使用,产权证亦办在“梦都中心”名下,“梦都中心”是实际的受让人和得益人,当然应由“梦都中心”承担返还王某前期投资款的民事责任。至于王某提出的投资损失问题,由于双方在合同转让时未作约定,王某又提不出具体的损失事实,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商业贷款利率,从原告主张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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