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程序瑕疵是否受行政诉讼时效的限制
通过《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姻登记程序瑕疵被排除在了《婚姻法》第十条可以申请无效婚姻的条件之外,那么对于主张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的一方若要进行权力救济只能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即该类诉讼是否受到行政诉讼时效的限制?
从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来看,当事人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诉讼,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以上诉讼时效的规定并没有例外情形,也就是说,行政诉讼法中的诉讼时效并不会对婚姻登记瑕疵进行例外适用。但是,婚姻关系具有较强的私密性,一般人很难感知到自己的身份是否被别人冒用而订立了婚姻关系;婚姻关系也具有一定的时间性,从“七年之痒”一词来看,七年已经超过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最长5年时效。故婚姻登记瑕疵问题若严格适用行政法诉讼时效,可能会在某种程度上造成司法处理上的不公平。因此,最高院法官透露,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也在积极与相关婚姻登记机构进行调研,解决这一矛盾。但在新的规定出台之前,还是应当严格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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