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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及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关于探视权在执行中的几个问题浅析现有的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比如查封、冻结或代为履行等,在执行探视中均不能适用。由于案件当事人的子女并非案件的执行对象或执行标的,就不能像执行给付财物对当事人的子女本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来执行。
涉及精神病人离婚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代为诉讼人确定难。由于精神病人因疾病的原因,已给其配偶、家人、亲友带来负担,他们之间便互相推诿,没有一个人会主动作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更不用说花钱请律师,从而使得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工作常常陷入僵局。
目前我国关于姓名权变更的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而在我国子女随父母姓,不仅是天经地义的事,更是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秩序的重要体现。但法律赋予公民选择姓氏的自由却是有限制的,因为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这就是说公民的姓氏选择只能在父亲和母亲之间进行选择,而不能自由的随意选择。
审判中如何把握忠诚协议的有效性在审判实践中,确定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要充分考虑签订忠诚协议的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协议的签订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否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婚姻法实施问题的几点认识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并认定有过错方的赔偿行为的,赔偿的数额应以无过错方的请求数额为最高限度。在审理此类案件中诸如对有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这种既侵害无过错方配偶权又侵害无过错方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如果无过错方要求赔偿数额较低的,应以要求的数额为准;对于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过错方如果情节严重,而无过错方要求赔偿数额不高的也应以要求的数额为准。
离婚双方对共同债务应负连带清偿责任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在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中,在正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在协议约定或判决确定对共同债务各自应当负担的数额的同时,应写明双方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从而有效地减少不必要的诉讼,同时也能有效地减轻诉累。
从我国探视权的确立谈轮流抚养协议的发展轮流抚养子女,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父母离异,对子女的心理,生理往往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在孩子心目中,父亲和母亲都是不可少的,父母之爱是其他方式的关怀、爱护所不能替代的。因此,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最终解除婚姻关系,必须把孩子抚养作为重要的法律后果优 先予以考虑。
探望权的行使与强制执行婚姻法》规定中止探望权的主体是只能是人民法院,其他个人、组织或机关不得中止探望人的探望权,人民法院中止探望权必须通过审理,以判决的形式作出。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必须通过审理查明事实,确认探望权的探望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理由。探望人可以在审理中为自己辩解,在一审之后,还可以上诉。但是中止探望权判决一旦生效,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以基于有效判决要求法院强制探望权人在法院判决的时间内不得进行探望行为。
浅议探视权案件的执行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一方面要做好法制宣传工作,使被执行人认识到协助权利人实现探视权是一项法定义务;另一方面,则要从排除思想障碍入手,耐心细致做好说服工作。此外,对权利人也应该进行思想教育工作,要求其不要有刺激对方的言行;在探视子女时,不要对子女灌输对方已离婚负有责任或不利对方抚育子女的言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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