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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精神病人离婚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日期:2015-04-25 来源:北京民事律师 作者:民事诉讼律师 阅读:38次 [字体: ] 背景色:        

涉及精神病人离婚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叶县人民法院 白胜勇 李丛丛

在审判实践中,对一方当事人为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的审理存在一定的难题。叶县法院根据近年来精神病人离婚案件的审理情况,对此类案件存在的审理难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一)精神病鉴定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当事人、监护人或其近亲属外,其他人包括法院均无权违背其意志强行要求其进行相关司法鉴定。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等不予配合的情况,导致法院无法确认其真实精神状况。

(二)送达法律文书难。当事人父母或其他近亲属出于相互推诿、认为不签收即无法判决或者在调解中法院无法满足其补偿要求而对法院不信任等原因,往往不会配合法院工作,对法律文书送达造成困难,导致案件审理无法进行。

(三)代为诉讼人确定难。由于精神病人因疾病的原因,已给其配偶、家人、亲友带来负担,他们之间便互相推诿,没有一个人会主动作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更不用说花钱请律师,从而使得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工作常常陷入僵局。

(四)“感情破裂”的认定难。因为“感情”本就属于主观意识范畴,是当事人双方自己内心的心理感受,他人难以准确判断和把握,而对于特殊群体的精神病人,判断其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更是难上加难。

二、可行性建议

一是在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或其他近亲属都拒绝申请精神病鉴定而导致案件无法审理的情况下,有条件的允许法院依职权申请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

二是法院可根据实际条件多开展巡回办案、就地办案等活动,并与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合作开展普法教育活动、发放法律宣传资料等,提高群众的法制意识,帮助其通过法律武器有效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是应当明确规定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至少指定一名有实际负担能力的监护人负责作为精神病人的指定代理人,并在诉讼程序上加以固定,来代替精神病当事人进行诉讼。

四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条件应确定为“婚姻确已破裂”,这一标准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而言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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