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分居期间,丈夫举债资助其胞弟读硕士研究生,请问该债务是否应由其本人偿还
典型案例
2005年1月,段某(男)与杨某(女)结婚并办理结婚登记。段某来自北方农村,家里经济条件比较差,经常帮助父母解决生产、生活困难。为此,杨某经常对段某发脾气,夫妻双方经常吵架,感情不和。结婚五年,杨某一直未育。2012年5月,杨某搬到父母家住,从此与段某分居。在夫妻分居期间,段某曾向他人借债4万元,资助他的胞弟读硕士研究生。2014年9月,杨某提出离婚,段某同意,但是段某主张杨某应承担2万元债务。请问,段某为供其弟上学欠下的债务是否应由其本人偿还?
法律解析
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段某所欠债务为其个人债务。因为他未经女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胞弟而借债,故应由其本人偿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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