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是城镇户囗一方是农村户囗,婚后在农村建房,不久房屋被当地政府征收,请问宅基地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典型案例
家住农村的邹某(男)与来自县城的李某(女)是高中同班同学,在高中就读期间建立恋爱关系。高中毕业后,李某考人某师范院校,邹某落榜回乡务农,两人继续保持恋爱关系。李某毕业后去邹某家乡一所中学工作。2009年4 月,两人结婚并办理登记。2010年,邹某与李某共同出资,在邹某村里建造一栋二层楼房。2013年6月,当地修建高速公路征地,邹某的楼房被征收,共获得补偿款12万元,其中房屋补偿5万元,宅基地补偿7万元。2014年5月,邹某发现李某有外遇,于是两人经常吵架,感情不和。2015年2月,邹某提出离婚,李某同意,但要求平均分割房屋补偿款和宅基地补偿款。邹某同意平分房屋补偿款,但拒绝分割宅基地补偿款。请问,宅基地补偿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解析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制度,是解决和保障广大农民生活居住问题的需要,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农村村民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享有集体所有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权,非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能享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包括承包经营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补偿款是政府对永远失去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民做出的补偿,是对农民今后生活和居住提供的一种基本保障,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质,邹某作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获得这种补偿,而李某是非农业人员,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获得这种补偿。因此房屋补偿款5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土地补偿款7万属于邹某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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