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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弃犯罪原因的思考

日期:2015-05-03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31次 [字体: ] 背景色:        

关于遗弃犯罪原因的思考

作者:睢县法院 史全领 梁锦学

遗弃家庭成员是近年来全球普遍存在的丑恶现象之一,遗弃损害了家庭成员中温暖的亲情,不仅侵害了每个家庭成员自身的权益,侵蚀构成社会因素的安宁,而且严重阻碍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有必要对其犯罪原因作一些思考。

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遗弃犯罪也不例外。导致这一犯罪的原因是一个有机的系统,笔者认为,以犯罪人为标准,可以分为内外两个方面,即犯罪人本身的原因和存在于犯罪人之外导致犯罪发生的各种主客观情况。

(一)犯罪人本身原因

笔者认为,犯罪的根源在于犯罪人本身,这一点在遗弃犯罪上表现尤为突出。

1、个人道德的沦丧。人的生活自古以来就是以家庭为圆心,以社会关系为半径而存在的,特别是在以中国为代表的东方。我国古代的“亲亲”、“尊尊”、“父子相隐不为过”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以家之情对抗法之力,遗弃家庭成员是家的观念的破落,是以美德为核心的道德的沦丧的产物。

2、个人生活条件的局限。人的活动总是受一定外部条件的影响的,家庭活动亦然。个人生活水准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人的活动方式,良好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形成和睦的家庭氛围,相反,“揭不开锅”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善行的实施,很难想象要求一个衣不蔽体的乞丐让自己的家庭成员丰衣足食;贫穷的父母让患有先天疾病的婴儿进行昂贵的治疗。

(二)外部致罪原因

诚然,遗弃犯罪主要是犯罪人个人品质的问题,但也不能否认外部环境对犯罪形成的影响。

1、社会道德评价体系的畸形。我国自古是一个礼仪之邦,“礼”和“德”在人的传统价值标准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但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礼”和“德”在价值标准体系中的地位下降,“金钱”和“地位”成为人们评价标准的主要因素,导致人与人之间,哪怕是家庭成员之间感情的冷漠,以至于不惜牺牲家庭的温情以获得金钱的富足 。

2、潜意识中的“攀比”心理和恶劣的社会环境。相当一部分人存在“攀比”心理,攀比对象不尽相同,但均有一个与别人(特别是熟人,例如亲友、邻居)达成一致的心理,遗弃家庭成员(特别是老人、特殊儿童)现象在现实中多有发生,就已发案件而言,相当比例的遗弃案件的发生是因为别人先有遗弃行为而向其“学习(攀比)”而来的。

3、法律制裁作用的滞后。法律不是万能的,但离了法律却是万万不行的。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对家庭关系进行调整的不多,主要是依靠道德规范进行“软调整”,而道德规范强制力较弱,无法发挥应有的制裁作用。法律介入不足,与道德未实现良好的接轨,使得威慑不够,轻纵有余。

4、竞争激烈,生存压力加大与社会救助落后的矛盾。激烈的社会竞争使得相当一部分无一技之长的人无法满足个人生存的需要,社会救助体系又不够完善,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成为其摆脱生存负担的一种方式。

5、逆反心理的作用。在某些遗弃案件中,被害人对犯罪的发生也有一定作用。例如遗弃老人,犯罪人与被害人观念的冲突、先前利益的冲突导致关系的恶化,进而产生逆反心理、报复心理,最终导致犯罪的发生。

任何一种犯罪的发生都不可能是单一原因的产物,可能的只是不同因素作用大小的不同。以上是笔者认为的遗弃犯罪的原因,他们在个案中又有不同的表现。确立犯罪原因的内外双重分析机制不仅是正确分析遗弃罪犯罪原因的要求,同时也是研究任何犯罪成因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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