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权益之平衡
作者:濮阳县法院 赵同彪
离婚纠纷案件,是夫妻双方对是否解除婚姻关系发出争议,或者虽然对解除婚姻关系没有争议,但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上存在争议。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民事诉讼程序法审理的民事案件。正确处理好每一起离婚案件,不仅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婚姻自由权利,有利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审理好离婚案件仅仅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要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即使调解不成做出判决时,还要全盘考虑,统筹兼顾,切实平衡好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不要让一方当事人在看到判决时认为除了一纸判决,自己已是一无所有。
一、在离婚案件中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具有立法上的意义
(一)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符合立法者的本意。
在离婚案件中,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使双方当事人各有所得,各得其所,是符合婚姻法立法者原本的立法目的的。
(二)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迎合正义法律的最终要求。
正义仅培养一种公正待人和关心他人的精神态度,其本身并不足以使正义处于支配地位。圣·托马斯·阿奎那明确指出:正义不仅含有某种精神上先入为主的倾向,还预设了一种行为模式,他把正义描述为“一种习惯,依据这种习惯,一个人以一种永恒不变的意志是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瑞士的一位当代神学家埃米尔· 布伦纳则更进一步,将正义的精神成份和制度成分结合在一起,把“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界定为一部法律正义与否的标准。
因此,在审理离婚纠纷时,平衡好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是两方当事人得到其应得的,符合法律正义的最终要求。
二、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们知道,民事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方面,民事案件占法院受理案件数的一半以上,而离婚案件又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最多的一类案件。为此,审理好每一起离婚案件,充分做到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平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迎合了人们心中朴素的正义观,促使判决得到普遍的认可。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创正义的定义,表述为“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到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一致”,罗马法学家西塞罗也曾将正义描述为“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到的东西的人类精神取向”,上述两个定义都着重强调了正义的主观向度。正义被认为是人类精神上的某种态度,一种公平的意愿和一种承认他人的要求和想法的意向。因此,正义的法官被要求在一起诉讼案件中避免对一方当事人产生偏袒和偏见。
在各人应得归各人这一论式的正义观的影响下,如果在一起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在接到离婚裁判文书时,认为自己的请求及应当归属自己的财产均未得到支持,或者财产完全判归另一方所有,势必会想不通法官作出如此裁判的法律依据,进而产生对法官公正性的怀疑,尽管裁判本身是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的。
(二)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使裁判文书能够得以自动履行或者顺利执行。
离婚纠纷发生后,法院通过审判程序作出裁判,确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自愿履行或执行程序,将这种法律关系加以实现。由此可见,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或当事人自动履行的基础,执行程序或当事人自动履行是审判程序的继续。因此,只有在离婚判决中平衡好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使当事人双方对法院裁判本身认可,才能使履行程序或执行程序得到继续,从而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三)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有利于社会稳定。
稳定是和谐的基本要求,和谐是稳定的更高境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们对物质、精神各方面的要求更高,在离婚案件中新的矛盾也凸现。如果离婚案件处理不当,个案可能转化为群体性事件,民事案件可能转化为刑事案件,非对抗性矛盾可能转化为对抗性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而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三、在离婚案件中平衡双方当事人权益,笔者以为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前提是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妇女、儿童在婚姻家庭中,是弱者,权益相对容易受到侵害。并且婚姻法第二条第二款也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因此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一定要注意到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性,把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在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二)强化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即使调解不成,在判决时也要全盘考虑,并注意兼顾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每一次调解对同一个问题,当事人可能都有不同的心理反映,所以在调解时要善于观察当事人的各种反应,了解当事人真实的目的,即使最后不能调解结案,也能够在判决时统筹兼顾,找到双方当事人的制衡点。
(三)查清事实,分清是非。
审理离婚纠纷案件,不但要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同时还要做大量的思想工作,对有过错的一方要加强批评教育,在调解无效,最后判决时,要切实根据其过错程度,在分割财产时显示出来,以使无过错的一方求得心理上的平衡。并且对于因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造成离婚的无过错方,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不但要照顾他们,还应支持他们依法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四)最大限度地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只要另一方当事人有维护婚姻家庭稳定的需求,并落实到行动中,法院应尽量判决不准离婚,只要情况特殊并且生育子女的,只要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还有一线希望,法院还可以判决第二次,甚至第三次不准离婚,应最大限度地去维护这个社会细胞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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