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这一条对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这一规定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首要原则。进行民事诉讼,在程序法上适用法院地国家的法律,也是国际上公认的一条准则。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起诉、应诉,应当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2)凡属我国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我国人民法院享有司法管辖权;凡由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任何外国法院均无权管辖。(3)外国法院的裁判只有经我国法院审查并裁定予以承认后,才可以在我国发生法律效力;需要在我国执行的,应当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办理。
根据本条规定,对于涉外民事诉讼,首先要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中未作规定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其他各编的相关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属于适应涉外民事诉讼特点的特殊规定,而其他各编的规定属于适用于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定。根据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对于涉外民事诉讼,应优先适用本编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对民事诉讼程序作出特别规定,是由涉外民事诉讼的特点决定的。首先,涉外民事诉讼涉及国家主权。由于涉外民事诉讼含有涉外因素,在管辖、取证、执行等环节涉及国与国的关系。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既要尊重他国主权又要维护我国主权。其次,涉外民事诉讼期间较长。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有的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在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传唤证人、起诉、答辩、上诉等方面需要较长的时间。再次,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关系到法律适用问题。其中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还涉及国际条约的适用问题。最后,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有时需要外国法院的协助。比如,调查取证有时要委托外国法院协助完成,对生效判决有时需要请求外国法院执行。
根据本条规定,对涉外民事诉讼,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比如,在涉外民事诉讼中,仍应以本法的基本原则为准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都应得到适用。
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由此可以看出,涉外因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涉外民事诉讼可能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与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诉讼,也可能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之间的诉讼。(2)诉讼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比如,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中国企业,但合同的履行地在国外。(3)诉讼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物在国外。比如,原被告均为中国公民,但继承的财产在国外。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即为涉外民事诉讼,根据本法规定,应当首先适用本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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