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起诉离婚时,要求法院将其父母在自己婚后部分出资所购买房屋判令归自己所有时,法院是否支持
主要观点:实务中,如果一方父母为子女的婚后购房只交付了部分款项时,如何判令房屋的归属有不同理解。有观点认为仍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判令房屋归子女一方所有。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判令房屋归夫妻双方共有。承办人认为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双方共有。
由于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情形到底适用哪条司法解释存在适用上的分歧,进而可能导致房屋最终归属截然不同,故有必要加以说明指导实践。
问:一方起诉离婚时,要求法院将其父母在自己婚后部分出资所购买房屋判令归自己所有时,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答:在司法实践中,还经常发生的一种情形是父母为子女婚后购买房屋支付了部分价款(往往是首付款),以子女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或双方子女名下。
此时,一方父母的出资已不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的父母为子女全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情形,不能将该房所有权判给一方,而是应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该出资的首付款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相应地,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注:本文已刊登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6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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