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女士在北京某旅行社报团香港双飞5日游,但出发前一天,旅行社打来电话说,张女士出团的时间属于出团旺季,机票没有落实,要求张女士在延后的一天随团,或接受其他社的散拼。经过协商无果后,张女士将旅行社投诉至消协。
请问,游客如果遭遇旅行社单方变化,能得到什么样的补偿?
国家旅游局《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游客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游客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游客支付全部旅游费用30%的违约金。
同时,因旅行社原因造成旅游者未能乘坐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旅行社应赔偿游客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20%的违约金。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游客在出发当日才知无法如期出走的,旅行社应赔付相当于20%团费的违约金。
因而,旅行社需根据相应规定给予张女士相应的补偿。
法律依据:国家旅游局《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征求意见稿)
律师说法: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旅行社与游客签订合同或收取旅游者预付旅游费用后,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如未提前通知旅游者,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国内游应提前7B(不含7日)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总额,并按相应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前7日(含)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出境旅游(含赴台游)方面,应提前30日(不含)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总额;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幽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 0%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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