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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下岗职工公司在税收上是否享受优惠

日期:2014-01-08 来源:互联网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93次 [字体: ] 背景色:        

某企业的食堂有10名工作人员,其中8名都是下岗职工。该公司在税收上是否享受优惠?

8名下岗职工如果占该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且满足了其他条件,该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如果所占比例不到30%,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下岗职工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规定为:

一、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010),当年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三、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

四、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收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该企业符合优惠政策的规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下岗职工税收优惠政策》

特别提示:下岗职工是指在原企业已没有工作岗位,没有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有就业要求,尚未就业的人员。下岗职工虽然无业,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档案关系仍在原企业。下岗职工要积极面对生活,培养技能、增强信心,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重新走进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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