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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聘用转业军人有何税收优惠

日期:2014-01-08 来源:互联网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18次 [字体: ] 背景色:        

某物流公司所聘用的司机一半以上都是转业军人,转业军人与全体员工的比例为4:10。该物流公司与职工每年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该物流公司转业军人占全体员工的40%,且都签订了1年劳动合同,该物流公司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

一、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l00%)×2

二、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三、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

3.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4.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政策来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特别提示: 自谋职业是自我就业,地方各级政府应从多方面给予自谋职业者以优惠政策。转业军人、失业人员,在自谋职业时应从自己的职业特长、当地经济发展方向等多方面考虑,以最佳的状态投入到自谋职业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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