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哪些企业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方式
我公司年产值1300万元左右,财务核算正常,本地税务局一直按查账征收方式对我公司征收税款。可从2001年下半年起,税务局要求按完工产值和一定的征收率征收所得税,而我公司并没有见到相关文件规定。请问本地税务局按这种方式征收所得税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5.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据此,如果你公司不存在上述几种情况的,税务机关仍应按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你公司确实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税务机关可随时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方式主要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及其他合理的方法。其中,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从来信反映的情况看,当地税务局对你公司采取的是类似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有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具体问题,你公司可向当地税务局进行咨询。
如果你公司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核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等事项有争议,可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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